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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匯票】的范圍特點

        點擊:2298 日期:2019-09-24

        商業匯票委托代理貼現業務是票據貼現業務的一種類型,是指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委托人(即貼現實質申請人、持票人)、代理人(即與持票人有直接交易關系的前手背書人、通常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和貼現人(貼現銀行)三方簽訂協議,由貼現申請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貼現人代為辦理票據貼現手續,貼現人批準申請后,將貼現款項直接劃付給委托人的貼現業務。

        一、產品特點

        1、降低客戶資產負債率,提高資本充足率;

        2、提高客戶提高融資及資金周轉效率;

        3、有效降低企業票據異地交付和背書辦理往返成本。

        二、適用范圍

        1、本銀行系統(含貼現機構)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2、本行重點客戶為付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且貼現行對該委托人或出票人有能夠滿足貼現的授信額度,即承兌人擁有本行商票保貼額度。

        原因:由于背書上存在這代理的特殊情況,大多數商業銀行視為背書不連續,使得代理貼現的票據難以在銀行間市場連續流轉。因次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對匯票本身有著嚴格的要求,即僅限于本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及由已授信的企業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

        三、委托代理貼現業務利率

        以3個月期限SHIBOR利率為基礎加點生成。

        四、業務流程和操作要點

        (1)異地持票人通過書面委托的方式與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辦理貼現業務時,委托人仍為實質上的貼現申請人,并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2)委托人、代理人和貼現銀行簽訂委托代理貼現業務三方合作協議書,確定委托代理關系,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3)辦理貼現時,貼現銀行對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資格,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真實的委托代理關系及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嚴格審查。(4)代理人進行貼現轉讓背書時,直接在背書人欄注明“代理XX(委托人)”字樣并以自己的名稱簽章。

        1、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向銀行提出貼現申請。持票人通過書面委托的方式與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辦理貼現業務時,委托人仍為實質上的貼現申請人,并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2、辦理代理貼現的商業票據應為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避免背書不連續、中間貿易背景不真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匯票轉貼現和再貼現時無須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等跟單資料,轉貼現銀行和辦理再貼現的人民銀行只對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核,簡化了銀行間票據的流通轉讓手續,有利于票據在商業銀行間的批量流轉和銀行間融資效率的提高。

        3、商業匯票代理貼現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授權委托人(簡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簡稱代理人)和貼現銀行。

        代理人一般限定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通常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因為在三方合作協議中代理人要承擔票據到期不能兌付的連帶責任,選擇代理人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代理人能夠接受,因為代理人本來就是出票人,就要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4、委托人、代理人與本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確定委托代理關系,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5、辦理貼現時,貼現銀行對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資格,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真實的委托代理關系及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嚴格審查。

        6、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相關資料后,填寫《商業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在票據和貼現憑證上注明代理關系(具體背書內容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貼現”,票據背面記載的委托人名稱應為全稱,并與票據正面記載的委托人(即收款人)名稱完全一致,同時代理人應在票據背書欄加蓋其預留于開戶行的印鑒。

        貼現憑證、擬貼現的商業匯票背面的背書欄、貼現申請書和貼現合同中需委托人簽章的地方均由代理人簽章,并注明“代理××(委托人)簽章”。憑證中的持票人、貼現協議中的貼現申請人均應填寫委托人全稱。

        7、銀行為委托人辦理貼現并審批劃撥資金。

        五、風險提示

        (一)、主要法律關系

        代理貼現業務中主要存在三方當事人,即:票據貼現申請人、票據貼現代理人、票據貼現人;

        代理貼現業務中主要有三種法律關系,即:票據貼現申請人(持票人)與票據貼現代理人的委托關系;票據貼現代理人以票據貼現申請人名義與票據貼現人之間發生的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貼現);票據貼現人取得票據權利的票據關系。上述三種主要法律關系分別由《民法通則》、《合同法》和《票據法》進行規范。

        (二)、法律風險

        代理貼現業務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均有相應的生效要件和相關法律進行規范,就單個的法律關系而言,其法律風險都處于一種較為明確并可控的狀態。但是,代理貼現業務與其他代理業務的區別在于其存在兩個不同要求的代理行為:一是代理人代理貼現申請人與貼現行辦理貼現業務,系《民法》上的一般代理行為,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二是代理人代理貼現申請人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簽章,系《票據法》規定的一種特別代理行為,適用《票據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代理貼現業務中的代理行為,同時受作為一般性法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與作為特別法的《票據法》的調整,特別是《票據法》比較強調文義性和無因性,票據法律行為的要求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規定有較大的差別,只有兩種代理行為同時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確保貼現人能依法享有票據權利。